地價稅、房屋稅暨如何節稅? 房屋稅篇
不是所有土地及房屋都要繳稅,故哪些人需要繳稅?哪些土地?哪些房屋可以不必繳稅?又地價稅、房屋稅如何計徵?開徵日期及稅率又為如何?讓我們泡杯茶看下去!
房屋稅的稅率與計算
一、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房屋課稅現值 = 核定單價 × 面積 ×(1 - 折舊率 × 折舊年數)× 街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
核定單價 = 標準單價 ×(1 ±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樓層高度之超高
或偏低價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 個月者不計。
房屋課稅現值 = 核定單價 × 面積 ×(1 - 折舊率 × 折舊年數)× 街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
核定單價 = 標準單價 ×(1 ±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樓層高度之超高
或偏低價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 個月者不計。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 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核計。
(一)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 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不動產估價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及民意機關等推派代表所組成。
五、稅率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不動產估價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及民意機關等推派代表所組成。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表106年7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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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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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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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1起
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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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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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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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3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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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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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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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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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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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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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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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供符合本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者使用,且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出租人核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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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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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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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除共有人符合自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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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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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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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2戶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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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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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3戶以上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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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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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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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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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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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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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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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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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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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違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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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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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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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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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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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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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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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家非營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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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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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
房屋 (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認定) |
住
家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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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住-
起造人待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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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3年7月1日~106年6月30日止核發使照房屋:自106年7月1日起2年內未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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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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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月1日以後核發使照房屋:於起課房屋稅3年內未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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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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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2戶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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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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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3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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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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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住
家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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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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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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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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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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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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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此表以臺北市稅率為例,各縣市徵收率依其規定。
2. 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如下:
(1) 自住房屋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如房屋不符合上述自住房屋條件,即屬其他住家用房屋。
(2)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是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3.納稅人持有臺北市之住家用房屋,於扣除自住用、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及適用單一稅率之房屋戶數後,其餘為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並依其戶數決定適用之差別稅率。
1. 此表以臺北市稅率為例,各縣市徵收率依其規定。
2. 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如下:
(1) 自住房屋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如房屋不符合上述自住房屋條件,即屬其他住家用房屋。
(2)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是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3.納稅人持有臺北市之住家用房屋,於扣除自住用、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及適用單一稅率之房屋戶數後,其餘為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並依其戶數決定適用之差別稅率。
<房屋稅- 常見之減免項目>
1.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公軍用之房屋。如:無償供里長辦公室使用。
2.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全免。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減半徵收。
3.簡陋房屋:(具有以下情形達3項者,標準單價7成;達4項者,標準單價6成;達5項者,標準單價5成;達6項者,標準單價4成;達7項者,標準單價3成。)
(1)高度未達2.5公尺。
(2)無天花板。
(3)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4)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5)無衛生設備。
(6)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1/2者,視為有內牆)
(7)無牆壁。
4.房屋頂樓増建廣告塔部列入房屋課徵範圍。
5.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分單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無免稅之適用。
房屋稅何時繳呢?
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於每年何時開徵(繳納期限)及課稅所屬期間各為何時?
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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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所屬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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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徵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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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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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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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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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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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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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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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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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用車: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營業用車:
上期: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下期:當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
1.自用車:當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營業用車:
上期:當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下期:當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
部分財政學者主張我國以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作為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與房屋稅的參考依據,其「課稅價格」與市場價格仍有一段不小落差,房地實質稅率仍不到0.5%,與歐、美與日本等國外房地稅率多在1%以上相較,我國地主養地成本實在太低了,地政單位與稅捐機關在訂定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與制訂房屋標準單價,應各自努力接近市價,才能促進稅賦公平合理,落實「居住正義」。何況現行地價稅、房屋稅歸屬地方稅,全國稅收每年逾一千二百億元,為地方政府重要的財源,若各地方政府可以自行依地方的經濟發展特色,適度調整財產稅之稅基、課稅範圍,讓民眾得以在財產稅租稅負擔與公共財享受取得平衡點,進行居住選擇,這樣不僅有助於改善各縣市政府困窘的財政現況,對於地方公共財的提供效率目標也將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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